《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5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历届质量奖评选工作经验和学习借鉴中国质量奖、其他省(区、市)政府质量奖做法的基础上,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目标
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4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拓宽评选范围。为引领和激励更广领域质量提升,《管理办法》将评选范围由原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拓宽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调整完善了申报条件。
(二)增加奖项名额。《管理办法》将质量奖名额由每届不超过3家组织,调整为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增设提名奖奖项,名额为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
(三)优化评审程序。《管理办法》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和其他省(区、市)经验做法作了进一步优化。同时,为了遵循公开的原则,新增了申报组织内部公示、审核推荐公示、受理公示等规定。
(四)修改奖励内容。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向获奖组织发放奖金的规定。
(五)强化示范引领。《管理办法》明确了获奖组织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等义务。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六)严格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取消其奖励,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新疆质量激励制度,规范了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更好地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