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4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19〕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食品小作坊在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以及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受理、核查、登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必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列出了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相关资料、办理时限等信息,但具体的申办流程、核查要点、受理范围等信息并未作详细说明。为贯彻落实《管理条例》,服务群众,提高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有必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和发证等相关流程,确保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顺利推行。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食药监食〔2016〕19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36条,就自治区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受理范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全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户一证”原则。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本《管理办法》对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办、延续、变更等程序。本《管理办法》明确了申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等申请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及所需提交的资料,也对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和发证等环节的时限做出了具体要求,全面规范、优化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
(四)现场核查要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进行核查。《管理办法》明确了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况,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登记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对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要求、台账要求、包装与标识、贮存与运输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细化,既能提高现场核查的操作性,又能防止出现各地在现场核查中核查标准适用不严、核查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五)登记证的要求。《管理办法》统一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方式,明确规定了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有效期、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