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18       【字体:    中    

哈斯木江·苏莱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做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分工方案》要求,我局针对主办的“第437号,关于制定出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建议”。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在与您确认建议背景和目的之后,积极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开展电话征询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拓宽解题思路,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46日,我局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新疆医科大学、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会上,监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分别介绍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建议的细化落实厘清了思路。415日在阿克苏地区开展医疗机构现场调研工作,并邀请阿克苏地区地市两级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维吾尔医医院、阿克苏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以及县中医医院、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诊所代表参加实地调研座谈会。聚焦建议内容,逐步将想象转化为可行。

根据两轮调研情况,我局草拟《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自治区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部门);地(州、市)、县(市、区)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自治区三甲、二甲、一甲医院代表、民营医院代表,药品经营企业意见建议,并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补充。

我局将把《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文件报自治区司法厅进行法制审核并印发。

最后,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将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三机制、三制度”,排查药品流通各个环节的质量风险,切实有效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责,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持续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517

联系单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余永强   联系电话:0991433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