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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发布时间:2020-07-0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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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查

业务介绍

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各地方代办处,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当确认通知书中的文件清单是否有误,并按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费用。

办理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受理处或各地方代办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与专利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专利电子申请程序

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www.cponline.gov.cn/

点击上图“电子申请使用流程”中相应步骤,均有详细图文解说。

专利费减备案审核

业务介绍

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七二号)明确停征的部分专利收费外,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缴的请求。

办理须知

一、停征的部分专利收费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二、费用减缴

1.费用减缴的种类

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以下四种: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2.费用减缴的条件和比例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3.费用减缴的手续办理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审计的上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4.费用减缴的审批

专利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或者专利登记薄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经专利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5.办理方式

面交:工作日上午10:20—下午1800(中午不休息)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栋6楼

邮编:830026

电话:0991-8834868

优先审查

业务介绍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81日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局令第七十六号)。依据该办法,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优先审查其专利申请。

办理须知

一、优先审查的受理类型

乌鲁木齐代办处可以受理的优先审查类型包括: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请求主体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申请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三、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括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为了切实提高优先审查的效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二)优先审查的请求时机

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主要是针对实质审查程序阶段的加速,申请人启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者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除了通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启动优先审查程序实现加快审查以外,在其他审查阶段也可以通过正确的操作有效缩短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尽快办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实质审查费。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三)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专利申请请求优先审查的手续文件包括:①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②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③相关证明文件。

具体参见《自治区申请专利优先审查审核须知》

http://www.xjipo.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x?ArticleID=17273

四、优先审查的期限

为切实提高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效率,《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优先审查期限,既包括对专利局的审查时限要求,也包括对申请人答复意见的期限要求。

(一)对专利局审查工作的期限要求

专利局同意进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应当自专利局发出“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1)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二)申请人答复意见的期限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三)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人应当注意下列情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时不能提交虚假材料,包括请求书、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提交,否则专利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此外,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如果属于局令第7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形,专利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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