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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的通知新市监信〔2021〕240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12:47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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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已经区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协管领导任副组长,法规、执法稽查、行政审批、登记注册、信用监管、双反、价监、网监、广告监管、质量监督、食品协调、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特种设备、计量、认证认可监管、纤维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宣传信息中心、消协秘书处、12315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稽查局)负责人参加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的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局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监管处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及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能分工,对专项行动中涉及的具体业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发挥职能,对口专司,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工作目标

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清除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源头安全隐患、查处一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列入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健全完善一批信用监管协同高效的长效机制,守住安全底线、拉高质量发展高线。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2024年底前,全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少于150个。

专项治理期间,每年度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各不少于5个,哈密市、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塔城地区、克州、克拉玛依市各不少于3个。

2.2024年底前,全区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不少于50个,每个地州市不少于4个,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切实让信用监管长出“牙齿”。

3.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失信联合惩戒、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信用监管各项措施。

三、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及分工

以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市场准入等为重点领域,以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情形的市场主体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一)开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责任部门:食品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食品抽检处、执法稽查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2.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3.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责任部门:自治区药品监管局

(三)开展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国家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5.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6.利用“疆外棉”“转圈棉”和虚开发票套取补贴等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认证认可监管处、纤维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检定、校准与检测证书或者报告;未取得计量授权或者实验室认可资质对社会出具计量检定、校准与检测证书或者报告;伪造其他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与检测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3.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责任部门:计量处、网监处、执法稽查局、消协秘书处、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五)开展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经营者虚假宣传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2.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3.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责任部门:双反处、价监处、广告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市场准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执法稽查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底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工作全面动员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召开全区动员部署会。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2年2月—2024年6月)。各地区、各业务条线要聚焦实施方案所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畅通案源渠道,深挖案件线索,追根溯源彻查案件,将严违名单管理与行政处罚案件“同处罚、同列入”,将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危害大、情节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6月—2024年底)。各地、各业务条线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成立开展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任组长,靠前指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严重违法失信案件线索梳理查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条线要按照“谁执法、谁处罚、谁列入”原则,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与行政处罚案件“同处罚、同列入”。各级执法办案机构和业务负责部门密切合作,畅通案源渠道,要运用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大对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精准、及时的发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执法办案机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等有关信息,紧盯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协调指导基层执法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衔接沟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条线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市监信〔2021〕172号)要求,全面准确执行列入标准,既要做到应列尽列,又要做到客观公正。推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

(四)加强信息化保障。信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执法办案系统、信用监管协同平台升级改造,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操作系统嵌入执法办案系统,实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以及审核、审批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强化技术支撑。

(五)建立工作通报机制。自治区局将建立通报督查机制,专项治理期间编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报》,定期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给予提示或者通报批评。同时,区局将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发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督查考核体系,强化跟踪问效,对应列未列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曝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坚持专项治理与宣传统筹考虑,加强组织策划,选择合适的宣传平台、媒体、内容、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展示专项治理成效。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切实让信用监管长出“牙齿”。

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月末25日前将季度小结通过OA办公系统报送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可随时报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件和案件线索按《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市监办信〔2021〕2号)要求报送。

联系人:信用监管处   苗健   沈涛

联系电话:09912811791  099128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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