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3-11-29 18:54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打印文本】
分享到: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昌吉市某茶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昌吉市亚中商城某茶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茶行经营的1个品种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标识为“新康有机茶”的产品由外至内有长方形木质盒,内装铁观音茶铁质方盒等包装,层数共计3层,其净含量为500克(250克×2),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480×400×80mm, 执法人员经合规性测算之后,该商品实际体积为15360000mm³,最大允许体积9285710mm³包装空隙率超过3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茶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该款“铁观音茶”,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和田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14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田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对其销售的“大红袍”茶叶(净含量150克)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59×258×100mm,经合规性测算,空隙率达到78.9%,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30%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库车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23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车市某有限公司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华祥苑国缤茶-牛肉桂”礼盒茶产品进行抽查,执法人员经合规性测算,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6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华祥苑国缤茶-牛肉桂”礼盒茶产品,当事人已现场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博乐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对其销售的1个品种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其中“享岩牌金骏眉”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塑料罐、内装武夷红茶等包装层数共计二层,净含量10克(10克×30泡,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400×280×70mm),执法人员合规性测算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54.9%,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五、和田市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14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和田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对其销售的2个品种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其中“福鼎白茶”茶叶产品,净含量200克/饼,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10×252×80mm,经合规性测算空隙率达到58%,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六、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1月23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茶叶经营区销售的“王信记·马说大红袍3000(武夷岩茶),净含量160克(8克×20罐)”茶叶套盒进行抽查。该茶叶包装层数为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王信记·马说大红袍3000(武夷岩茶),净含量160克(8克×20罐)”茶叶套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七、喀什市某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11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百货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其销售的2个品种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其中标识为“中茶千山凤凰单丛茶”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纸质茶包盒等包装层数共计2层,净含量140克(7×20,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20×210×110mm),执法人员经合规性测算,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75.38%,不符合国际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茶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该款“中茶千山凤凰单丛茶”,涉事经营主体现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八、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图什市某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102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图什市某生活超市开展茶叶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正山小种·红茶”(净含量:150克(75克×2))、骏眉红茶(净含量:168克(56克×3))存在过度包装问题,执法人员经合规性测算,该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1.66%78.0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嫌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

九、塔城市某茶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1124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塔城市茶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经营茶叶进行外包装空隙率测量,标识为正山小种的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长方形纸盒、内装铝制圆盒包装,层数共计2层,净含量200克,(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80×240×100mm),执法人员合规性测算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71.4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上述茶叶产品。

十、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1118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商行茶叶产品的包装层数、包装成本、混装要求、包装空隙率进行抽查。执法人员合规性测算,该茶叶产品包装空隙率达到72.58%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空隙率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