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持续发力,不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昌吉市某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昌吉市某商行负责人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从包某(因生产销售假酒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处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小老窖65件,销售价格为450元/件;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大老窖20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领航者5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7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1988”5件,销售价格为540元/件;以600元或800元/件的价格购进五粮液10件,销售价格为3600元/件;共计105件。其中30件伊力小老窖和5件五粮液,用于自己家里办酒席使用,其余70件摆放在店内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为4.84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平均价、涉案商品有可能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继续购进并销售,这种行为造成山寨酒水的横行,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2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8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在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查扣五粮液白酒54瓶;洋河海之蓝白酒14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1瓶;洋河梦之蓝白酒2瓶;汾酒30年份18瓶、汾酒20年份14瓶;国窖1573白酒15瓶;52度飞天茅台22瓶;伊力牌小老窖150瓶等白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售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执法人员在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协同展开调查,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案例3 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OSHIBA”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3年6月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OSHIBA”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TOSHIBA”字样待售的23种机油共2052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上海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辨认鉴别意见,认定上述商品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3月17日、4月27日先后三次购进标有“TOSHIBA”字样的23种机油共2208桶。至被执法人员查处,已售出标有“TOSHIBA”的机油156桶,销售额4070元,剩余2052桶尚未出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一直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问题,也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严厉打击妄图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4 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3年6月7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某汽车修理厂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从鄯善县某汽车维修中心购进了美孚牌变速箱油、嘉实多极护机油、嘉实多磁护机油共计76桶,购进以上产品不能提供其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准确信息,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美孚”牌变速箱油、“嘉实多”极护机油、“嘉实多”磁护机油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活动中实现跨部门协作,有利于多维度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堵塞违法分子可钻漏洞。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线索证据信息互补,对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例5 克州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6月20日,克州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未注册的“白泉”商标标注为®,在其生产的“白泉”高效洗洁精上使用,原注册的商标为“白日开题”,在使用过程中,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4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标贴使用于生产销售的洗洁精等产品共计242桶、洗衣液共计2195桶,洗衣粉共计609袋,货值金额69187元。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代表注册商标符号,表明所使用的商标已经在商标部门核准注册,当商家在未注册成功或未申请注册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单、牌匾上使用®标识是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