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博乐市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克拉玛依区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饭店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和硕县某分桌送餐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分桌送餐服务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外卖平台上显著标注提醒适当点餐和建议消费人数,也未见其他相关说明或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岳普湖县某餐厅未在外卖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等信息案
2023年4月24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外卖平台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餐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沙雅县某家常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家常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昌吉市某餐饮广场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案
2023年4月1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广场在提供婚宴用餐服务时,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提供婚宴用餐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未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巴里坤县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温泉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见其他相关说明或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霍尔果斯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策勒县某肥牛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肥牛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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