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自治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已正式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目前仍处于建设初期,欢迎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如有不明事宜可联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
联系人:王丽森,联系电话:0991-2817271。
附件:1.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有关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决定》(新政发〔2017〕1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提高质量工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质量提升、质量强区、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管理相关专家和核实专家信息,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专家库由质量管理、产业领域、专业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业(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特定领域方向具有专长;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能胜任入库专家有关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库有关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省部级、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以及援疆专家等情况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第六条专家入库方式:
(一)定向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以及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有专家库成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专家推荐。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相关国际大奖,在学术界较为活跃的专家,可通过已入库专家推荐,经本人同意和信息核实后入库。
(三)自主申请。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主或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信息校验后入库。
第七条入库专家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聘书,聘期4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专家库设立专家委员会,并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管理和维护信息平台,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专家库中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应及时更新本人信息。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进入冻结状态。专家重新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库定期对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并对专家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课题等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将不再具备入库资格,予以解聘出库:
(一)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用专家名义为自身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关利害方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经实践表明其个人能力不足以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个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三条建立专家档案,记录包括使用单位反馈、专家互评、项目实施效果等专家参与工作的情况,作为后续聘用参考。
第四章专家的选用
第十四条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质量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鼓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选用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的选用分为随机抽调和定向邀请两种方式,以随机抽调方式为主。
随机抽调是指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调专家的资质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等,通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调候选专家。
定向邀请是指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自行选择特定的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权利:
(一)对课题或项目进行独立研究与评审;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动报酬;
(三)接收专家库系统推送的政策文件、前沿信息等资料;
(四)参加各类专家交流活动,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质量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未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相关政策制订或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的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参与的工作项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其他应回避情况的,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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