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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尽责守边疆 铁拳利民办实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年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9 11:53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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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各地强化责任担当,重拳精准出击,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形成更加有效的集中宣传声势。现公布全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4月22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检查中,发现杨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从事药品生产。现场发现涉案的黄芪、甘草、布洛芬片、螺内酯片、兽药伤力散等生产原料,“龙象高速粉碎机”、电子秤、木臼杵、戥称、筛网、封口袋等生产工具,名片、宣传海报、宣传喷绘布等销售用具及成品混合药粉。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022年3月先后两次来哈密,在无相关药品专业知识,无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住房屋黑窝点内生产药粉,并将生产出的药粉通过在市场、车站门口摆摊以风湿药名义进行销售。其与丈夫生产的宣称治疗风湿疾病的药粉为起到消炎、止疼等作用,将中药、西药以及兽药一起用电动粉碎机打成粉后,按比例混合制作而成。当事人及其丈夫黑窝点生产销售的药品以消炎、止疼等作用的药物冒充治疗风湿的药物,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因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柴油案。

2022年5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托克逊县西北路加油站洗车房停车区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解放牌挂油罐车,当事人销售的柴油(Ⅵ)0#,无法提供成品油配送单、检验报告。经查,该批柴油是当事人自行从宁夏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Ⅵ、0#,净重:33.20吨,价税合计28.97万元)。2022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润滑性、馏程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2.71吨0#柴油(Ⅵ)、罚款28.9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全市近两年来查处的案值较大的油品违法案,对严厉打击油品类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同时,对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1年12月14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信,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其食品具有治疗功效。2021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自2018年4月4日至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不定期发布该公司销售的蜂蜜具有“杀菌消毒作用,可以缓解咳嗽、咽痛的症状;可降低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能润燥又能预防便秘咳嗽、有抑制幽门螺杆菌的作用”等宣传用语。该公司在3种宣传册(单)中使用“具有排毒养颜美容的保健功效,有抗菌抑菌、促进肝细胞再生、改善肠胃功能紊乱和血液循环等保健作用”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管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如果消费者误信广告,得病不及时寻医用药,而寄望于使用这些商品、服务以恢复健康,就可能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对此应予严格禁止。本案当事人的做法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沙雅天和商业街有人组织老年人聚集体验、销售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现场有16名中老年人坐在放有坐垫的塑料制品的座椅上体验该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疾病治疗效果,该设备名称为“场能电脑治疗仪”,与座椅上坐垫以电线连接并通电,设备为二类医疗器械。设备使用说明书标明该治疗仪“仅适用于原发性Ⅰ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在该公司的电脑存储介质中存有对该仪器的相关宣传内容,主要是宣传该仪器有净化血液、调理肠胃、心脑血管、消炎镇痛、提升免疫力等疾病治疗功效,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该公司负责人向体验的老年人宣传了上述内容,且当事人也承认其实施了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案件查办,有力打击了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达到了普法的效果,有效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防诈骗,打击诈骗,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虚假宣传电动器具具有治疗功能案。

2022年4月28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博乐市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商行2021年10月28日起开始销售氢气机,主要采取免费体验活动,吸引大量中老年人到店体验,在体验的过程中店员发放“氢气的作用”宣传彩页并通过展板展示、体验者自述、播放视频讲解PPT等方式,向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氢气能够治疗各种疾病,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该商行经营的氢气机是非医疗器械的电动器具,而在其经营场所内彩页、展板上均宣传具有治疗功效。截止被查处当日,已58名中老年人多次参加该店组织的体验活动,其中10人通过体验后购买了氢气机,单价1.49万元/台,总价值14.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将普通电动器具宣传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作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典型的虚假宣传电动器具具有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身体健康带来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诱骗中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了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市场氛围,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生馆对商品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2年4月12日,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沙湾市养生馆对其经营的智能氢氧机面向消费者进行体验式销售,墙上张贴五张牌匾,内容为“氢气为什么能治疗疾病”“氢气在大健康领域具体发挥什么作用”等字样,顾客所使用的智能氢氧机铭牌未见医疗器械证号。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15日起向顾客进行体验式销售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能氢氧机,同时向顾客播放视频资料对销售的智能氢氧机作疗作用的宣传,并依托该店员工建立微信群,运用互联网宣传氢气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伊州区某驼奶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驼奶店的品鉴厅墙壁上贴有所售驼奶粉品牌的宣传牌,其上印有产品图片,并写有“天然驼奶粉增强免疫力沙漠白金奶中之王提高免疫力”等字样,库房内放有宣传册,以“骆驼乳对肿瘤、放化疗病人有什么帮助?”“为什么说骆驼乳对糖尿病人有好处”等问答方式宣传驼乳对疾病治疗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驼奶粉均无保健食品标识,当事人明知以上产品是普通食品,却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宣传牌、宣传海报、宣传单、宣传册及员工介绍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驼奶粉具有提高免疫力、助眠、平衡血糖等保健、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驼乳与驼奶粉概念进行混淆,对普通食品宣称有保健、治疗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通过查办此案,形成警示效果,有效提升群众辨假识假能力,防范保健食品消费陷阱,进一步规范了驼奶粉行业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密市伊州区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10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商行内有顾客正在使用高效聚能养生仪进行艾灸,该养生仪说明书背面封皮标注“本产品非医疗器械,烦请各位消费者知悉”。店内宣传单内容有“艾灸的好处:....治疗寒湿痹痛,腹部冷痛,痛经,腹泻等疾病;艾灸可以治疗阳气不足,中气下陷导致的遗尿,崩漏,脱肛,急性腹痛吐泻等病。....治疗乳痈,气滞血瘀型痛经,胁肋胀痛等疾病;....强身健体,提高机体免疫力的作用”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艾灸馆盛大试营业”进行宣传,其中含有疾病治疗、提高机体免疫力等宣传内容,其使用的高效聚能养生仪非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无任何功效,当事人对所提供服务的功效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医学相关知识、资质的情况下,对其提供的艾灸养生服务宣称有保健、治疗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有可能对患有疾病的消费者造成贻误诊治。通过查办此案,有效规范了保健服务行业,防范保健品消费陷阱,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523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昌吉市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四块广告牌,其广告使用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在店内发布四块广告牌,包含:“适合喝骆驼奶的人群:糖尿病、肾病、肿瘤及放化疗等人群;天然胰岛素-驼奶中含有52个/L胰岛素;骆驼奶是有药食疗效的乳制品”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个别商家为了达到扩大销量的营销效果,将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案例并不少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监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查重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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