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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LOGO)征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1 17:07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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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93号)要求,为加快推“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新疆特色资源优势,打造具有新疆特色现代企业、产业集群的“新”名片,不断提升新疆特色产品、优势产业整体品牌形象和竞争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Logo)相关征集要求说明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2121——2022225日。

二、征集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愿意遵守本次征集活动规则的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应征投稿。

三、作品要求

(一)征集内容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Logo),包括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

(二)应征作品应充分展示新疆地域特色,突显“新疆品质”“绿色”、“天然”、“高品质”的产品特点和真(真实)、信(可信)、美(美好)的品质保障。

(三)应征作品应采用彩色设计,造型美观、图案简洁、创意新颖、寓意贴切,整体造型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辨识度,易于记忆和传播,适合在各种载体和环境中清晰展示,可较好地运用于各类产品以及各种包装、平面广告、视频广告中。

(四)应征作品设计图稿应为eps文件,图案控制在1200×1200像素以内,色彩模式须为RGB色。

  (五)应征作品设计稿应附有对图形标志和字体的好创意文字说明,包括设计图样、技术说明(图样尺寸、比例、色值等)和设计图样的理念说明及制图规范(该设计蕴含的意义、背景等),设计宣传口号字数控制在12个字以内,标志理念诠释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

  (六)应征作品应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必须为原创、未发表过的作品,设计版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或任何有关作者身份的图标。投稿人须保证所投稿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主办方拥有获奖作品的所有权、完全使用权、注册权和版权,使用时有权对获奖作品进行适当修改。

四、奖励设置

最终被采用的作品奖励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其他入围的作品分别奖励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应征作品获奖者须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五、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

六、投稿方式

1.应征组织或个人应在提交作品时一并提交《报名表》、《著作权确认书》和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团体名义提交作品的应征人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一份。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报名表》及《著作权确认书》(除签名外,手写无效)。

2.在截稿日前,以邮寄或电子文件形式提交至征集方。以邮寄方式提交(不接收到付邮件),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邮编:830004,收件人及电话:唐生国 2817206。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邮件主旨请注明“‘新疆品质’认证标志(Logo)设计+作者姓名”,并将《报名表》《著作权确认书》彩色纸质版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地址147835363@qq.com。

七、评选方式

1.初选。所有递交作品由主办单位组织初选,选取作品进入评。

2.评。主办单位组织评审组对进入评的作品进行评分,评选出入围作品。

3.公布。评结果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应征者需提供设计的认证标志(Logo)高精度图片,并根据主办单位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对采用和入围作品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参加本次活动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则。

八、咨询电话

先生:0991-2817206  

李女士:0991-2810215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征集活动报名表

附件:2.著作权确认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征集活动报名表

作者姓名

   

联系电话

   

宣传口号

LOGO

设计理念

或作品说

字数不限,可附页)

附件2:

著作权确认书

  “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设计作品是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委托创作设计的作品。受托人应当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志作品要求制定认证标志(logo)作品,入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认证标志(logo)的著作权人为“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

受托人不享有认证标志(logo)作品的著作权。认证标志(logo)的著作权人有权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认证标志(logo)作品设计始创者的姓名,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征集启事的规定对入围作品的设计者予以奖励。

受托人同意以上约定。

                             受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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