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调味品、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类食品18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9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污染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阿克苏市石碾辣椒调料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托依堡镇铁热克村的新疆枣尚好枣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陈醋(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托克逊县欣荣超市销售的、标称新和县爱基穆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蒜姜香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巩留县阿孜古丽肉制品店销售的、标称新疆库尔勒红厨王调味品厂生产的美味香老陈香醋(酿造食醋),总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四)阿克苏市麦哆利烘培店加工自制的千层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喀什市英噢依马克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和田波斯坦花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热依汗男士酒(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泽普县新山陆林超市销售的、标称和田爱丽太希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墨玉县罗科曼超市销售的原味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八)喀什麦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炒瓜子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九)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19号(阳光花苑)的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盐焗南瓜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莎车县彩贝乐超市销售的、标称莎车县阿力屯亚坎食品加工厂大蒜生姜香醋,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标称泽普县努尔鲁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努尔鲁克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448号E-03号的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梦库孜粮油经销部销售的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洛浦县美好时代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玉龙喀什巴扎内的新疆爱力库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胡麻扎红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微生物污染
(一)和田市阿期科食品销售店销售的、标称洛浦县穆太力普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大米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叶城县清水壹号醋厂生产的清水壹号蒜葱熏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叶城县叶驼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葱蒜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喀什家佰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叶城县康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酿苹果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绍兴中街3400号新联市场A5-9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黎士伟干果店销售的、标称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女果(小番茄果脯),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阿克苏市英阿瓦提店销售的、标称阿克苏健瑶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阜康市鑫众和超市销售的、标称乌鲁木齐大众喜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火锅粉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喀什市鼎泓凉粉淀粉调料批发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巴州和静工业园区巴润哈尔莫敦农副产品加工区的新疆森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吾司达司番茄酱,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五)莎车县呼喜步意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的新疆来客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番茄酱(蔬菜类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六)哈巴河县满馨香早餐店经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91号的水磨沟区红山路鹿港有约茶餐厅经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北五巷22号的水磨沟区温泉西路热艳古力糕点店经营自制的巧克力酥(糕点),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工业区金海西街1号的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经营自制的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博乐市爱唯客蛋糕店经营自制的白切片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农兽药残留
喀什市吾拉依穆江干果店销售的红香妃葡萄干,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五、其他污染物污染
(一)墨玉县欢喜日用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和田世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优质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布鲁牛排海鲜自助餐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伊宁市冯晓芳顺风川菜馆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伊宁市上海路福将板栗鸡火锅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馋私猫卤猪蹄餐厅使用的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库尔勒嘉雷山东锅贴饺子馆使用的茶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来伊顺餐厅使用的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伊宁市满汉食府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家园A13-104号的克拉玛依区阿罗番茄面汇福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89号4号门面的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花儿餐厅使用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污染
叶城县依热达超市销售的、喀什孜比尔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薄荷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此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6期)2021年第96号》中,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标称开封御仙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菜王(调味品)为不合格,经复检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合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0期)2021年第104号》中,标称新疆昌吉市中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不合格,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此批次样品实际为委托生产方新疆笆尔篱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装并添加山梨酸钾后,自行印制标注新疆昌吉市中东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包装进行销售的。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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