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对新疆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智库资源优势,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新疆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含维权援助)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人员;专家分法律类专家、技术类专家、财经类专家三种类型,其中技术类专家同时作为自治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处理的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出入库、使用、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六)记录、管理入库专家的主要活动和工作业绩档案;
(七)专家库的技术和运营维护;
(八)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自治区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设立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领域和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其中,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技术研发五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服务新疆知识产权事业;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技术类专家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技术研发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六条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可审核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家征集工作,视情增补并公布专家名单。
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专家库长期开放,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以及开展立法、行政裁决、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维权援助(含海外维权援助)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三条 承担相关工作专家的选用,采用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来的专家视工作需求,在工作任期内一次或多次使用。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提出需求:使用专家的部门就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家条件和数量提出需求;
(二)设定条件:按照工作任务要求,设定专业要求和数量等条件,作为专家抽取设定条件;
(三)抽取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四)确定专家:使用部门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有专家无法参加工作导致专家数量未达到相关任务要求,专家数量不足部分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直到符合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四)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审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工作项目,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电话、电子邮件咨询等工作方式,但应做好记录等工作。
采取书面方式开展工作的,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相关单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专家库内抽取相关专家,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有关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有关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有关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活动组织方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要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对专家现实表现进行总体评分。
第十八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
(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五)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六)从事相关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五章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办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三十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专家名义活动的,依法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专家(技术调查官)库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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