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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37期)2021年 第 98 号

发布时间:2021-11-01 12:39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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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2类食品19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2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

(一)阿克苏市姚林广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阿克苏世纪太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鄯善县周瑞华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芽(黄),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焉耆县小宋果蔬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春天里市场南1718号的伊州区挑姐粮油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墨玉县露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污染物污染

(一)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A4-666号的沙依巴克区平川路阿波海鲜大排档馆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A4-4外、A4-2-0708号的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合合快餐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江南鸭血粉丝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昌吉市徐哥喜盅盅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乌苏市怡兰快餐店加工自制的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伊宁市客品捞一碗牛肉面馆加工自制的炸油香,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阿勒泰市马和金陵灌汤包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库车阿克阿麦提快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附件2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附件3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附件4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附件5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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