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14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c@xjai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830004)。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郭 翃
联系电话:0991-28172972827341(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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