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日常防护型口罩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抽样产品范围
非医用日常防护型口罩
3.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的流通领域内规模企业、2020年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包)抽取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产品。
4.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4.2.1抽样地点为规模企业、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和2020年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库房。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2.3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
明示标准 |
抽样数量 |
1 |
GB/T 32610-2016 |
100个(检验用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 |
2 |
其他团体标准 |
100个(检验用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 |
注:可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抽样数量。 |
注:可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抽样数量。
4.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4.2.4.1抽样人员为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由抽样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
4.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2)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4.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4.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执行GB/T32610、团体标准
表2非医用口罩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吸气阻力、通气阻力 |
GB/T32610-2016相应产品标准 |
GB/T 32610-2016相应产品标准 |
2 |
呼气阻力 |
||
3 |
过滤效率(盐性、油性、细菌) |
||
4 |
防护效果 |
注: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被抽样的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申请复检的,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规定处理。
9.样品后处置
检验样品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购买样品,不予退还。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备用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査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备用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单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