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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12:34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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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

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新市监认函〔202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共涉及四个项目:食品中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土壤中镉和汞的检测、泥物理性能的检测、塑料薄膜力学性能的检测。
 
 二、参加范围
  具备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并通过自治区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说明,由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补测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测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承办和实施,负责能力验证项目样品的制备、发放,数据收集、分析汇总,以及向参加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和编写技术报告等工作。

(二)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费用,如需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补测成本费。

(三)结果评价

本次能力验证,对于初测结果为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最终结果以补测结果为准。未参加补测的,最终结果以初测结果为准。

(四)工作进度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开展能力验证:

1.准备阶段:3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及作业指导书等的编写工作,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

2.初测阶段:515日前完成初测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评价。

3.补测阶段:615日前完成补测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评价。

4.汇总分析阶段:6月底前完成最终结果的汇总分析,形成各项目技术报告。

提前完成进度应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对各地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督促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能力验证。对因故不能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有关工作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

2.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并注意跟踪落实。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对于初测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者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
   
(三)对参加机构的工作要求
  1.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对弄虚作假的检验检测机构,经查属实的,其检测结果将视为不满意。

2.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具体通知后应主动与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按承担单位规定时间领取样品,提交相关资料。各机构领取样品后,要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和发送收到能力验证样品确认函,如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联系。

3.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项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检测,并认真填写各项目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检测结果报告单的信息必须齐全,按时上报。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将视为不满意。

4.初测结果可疑、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首次结果通知后1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提出补测申请的机构需先完成整改,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整改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补测。

5.鼓励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五、结果利用和处理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并依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任务时,优先选择取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对于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可疑或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直至技术能力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能力验证事项问询、相关材料报送等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991-2817206兼传真)  

附件: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1


附件

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参数

检测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食品中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

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丁春瑞 杨帅杰

座机: 0991-3191217

移动电话:15809914293

13579220789

电子邮箱:297001180@qq.com

2

土壤中镉和汞的检测

镉、汞

GB/T 22105.1-2008《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法》、GB/T 17141-1997《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田雪

座机:0991-3191200

移动电话:13369602253

电子邮箱:27992673@qq.com

3

水泥物理性能的检测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胶砂强度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袁伟

座机:0991-6615615

移动电话:18690886154

电子邮箱:275919691@qq.com

4

塑料薄膜力学性能的检测

拉伸负荷、直角撕裂负荷

GB/T 1040.3-2006《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QB/T 1130-1991《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

王力

座机:0995-8622617

移动电话:13999990972

电子邮箱:tlfsy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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