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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疆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2:03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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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做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1年涉及我区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01231日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请于202131日至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二、202141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将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予以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将应交未交年度报告的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机构如需移出,应在提交年度报告及情况说明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移出。

四、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有关规定,作出将该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该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列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书面决定,同时根据国家38部门《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对该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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