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调味品、乳制品、饮料、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类食品74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30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和质量指标等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
(一)克拉玛依区杨老三购物中心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赵记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巴州和悦十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阿勒泰市闫丽宰鸡店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阿克陶县小邹水产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喀什市启顺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喀什粉条(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微生物污染
(一)乌鲁木齐格恩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格恩特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春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
(一)木垒县丁丁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奇台县天山食品厂生产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托克逊县日夜平价超市销售的、标称新疆昌吉市恒丰食品厂生产的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洛浦县喀什塔什地亚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和菜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新疆富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新疆伊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牛奶,非脂乳固体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阿勒泰市马洋洋早餐店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阿克苏市辉煌常青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炸面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新疆木塞来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秘冰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哈密市七角井开发区马王米酒坊生产的米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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