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数据 / 其它数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23期)2019年 第76号

发布时间:2019-09-27 14:16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文本】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9年第23期)

2019年  第76号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酒类、食糖、餐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5类食品27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4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其他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等指标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喀什市兰世牛肉面馆加工自制的油香,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伊宁市金响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伊宁市北京路云善杂烩汤店加工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和田市何胖子味当家餐厅加工的卤猪耳(自制),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微生物指标问题

(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大龙燚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一号自助火锅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博乐市姊妹花老回民食府经营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其他污染物指标问题

(一)博乐市姊妹花老回民食府经营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226-202号的克拉玛依区鼎胜合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型餐饮具(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焉耆品香老马头火锅城经营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塔城市鼎味轩火锅城经营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塔城市大河鱼馆经营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5. 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 食糖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 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