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
(十八)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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