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起草了《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公安厅、住建厅、卫健委、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7月26日正式印发实施。
《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部门职责的说明。根据自治区“三小”条例的要求,“小饭桌”的管理工作应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开办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加之,“小饭桌”的管理工作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和教育管理等多个方面。因此,结合部门职责,制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市场监管、卫生、公安、住建、教育、消防等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关于登记备案的说明。一是“小饭桌”绝大多数在社区居民楼内,根据《物权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其经营场所不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不能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小饭桌”不同于自治区“三小”条例中的小餐饮,不能实行登记管理。因此,对其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部门监管”的管理方式。
三、关于“小饭桌”禁止内容的说明。“小饭桌”的对象主要是学生,是全社会关注的群体,其食品安全尤为重要。因此,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不得圈养宠物;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的其他食品。二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学生“小饭桌”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高层建筑内的“小饭桌”经营场所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室(屋)内、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