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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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18       【字体:    中    

阿迪拉·阿布力米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保健”产品监督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的消费日益增高,相应地就会出现一些投机倒把者用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者对一般的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吸引消费者上当受骗购买的情况。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在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履职尽责,但市场上仍存在部分不法商贩受利益驱使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尤其是像您提到的以少数民族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冒名保健食品的问题。对此项提案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并安排相关处室立足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全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用日常执法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涉及少数民族“保健”产品的商标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名商标品牌行为;强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不得涉及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

二、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良好的生产条件,且自查报告率达到100%。重点检查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是否进行了注册或备案,且获得的批准文号是否在有效期内;保健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品种、质量要求等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工艺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是否自行完成,是否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是否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是否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等。

三、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监管

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水平,强化对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户外等媒介平台的广告监管,重点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把“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关,认真审核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与备案的说明书内容一致,如若发现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依法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依托全国12315平台及12315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涉少数民族“保健”产品的投诉举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全疆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强与自治区民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感谢您的监督建议,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22

联系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991-281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