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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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48号建议办理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1       【字体:    中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48号建议办理意见的答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贵厅《关于协同办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348号建议的函》(新农便函〔2020346号)收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针对代表提出建议,结合市场监管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食用农产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质量安全状况备受社会和公众关注。作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如既往的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履行市场准入的责任义务。我们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倒逼食用农产品供应商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治理行动

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整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为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成果,推动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制度化、长效化,自20205月开始到10月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又组织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治理行动。通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中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全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厅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建议农业农村厅尽快制定我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产地准出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与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加强与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农业农村厅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9

联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张林新

联系电话:28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