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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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类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09       【字体:    中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三次会议经济建设类第115号提案的答复

古勇利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我区生产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3C认证节能认证的提案》收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与自治区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就提案内容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加强对电采暖产品的质量管理方面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根据20204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其中第33号产品为室内加热器,对应的商品编号为8516299000电气空间加热器、8516292000辐射式空间加热器、8516293900其他对流式空间加热器、8516293100风扇式对流空间加热器、8516293200充液式对流空间加热器等共五种加热器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生产与销售此类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取得强制性认证,而室内加热器的通俗名称即电采暖。截至目前,全区有44家组织(企业)获得由3家认证机构颁发的184张室内加热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按照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证组织(企业)及认证活动进行监管,将室内加热器等3C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对认证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对认证活动不规范,不认证出具证书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防止违规违法认证活动的发生。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管理要求,加强对问题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落实,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二、关于在我区生产和销售的电采暖产品实行“节能认证”,以提高使用电采暖产品的效率,真正为国家节约能源,为人民群众节约使用费用方面

产品节能认证是企业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节水等认证要求,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和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促使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主动消费,引导和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技术水平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电采暖产品现未列入其中,且新疆尚无能效检测实验室,待国家总局将电采暖产品列入目录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其进行证后监管

三、关于加大我区电力基础的建设,解决无城市集中供暖区,尤其是城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因电力负荷不够而不能安装使用电采暖等问题方面

“十三五”以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不断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2016-2019年累计完成电网投入621亿余元,2020年计划投资145亿元进行电网建设改造,全面满足了自治区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和新能源消纳需要。为推进“电气化”新疆建设,提高人民生产生活质量,满足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电采暖负荷增长需求,保障了自治区电力供应安全。目前,新疆统筹规划电网建设,进一步建强完善全区750千伏骨干电网,以主电网建设作支撑,推动750千伏与220千伏电网的有效衔接,同时实现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协调发展,提升民生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水平以及供电质量。因此,新疆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充足且留有合理发展裕度。同时,为加强采暖期南疆电网供电可靠性,自治区发改委已在南疆四地州开展光伏储能联合运行项目试点,保障采暖季南疆电网的可靠供电。

四、关于继续加大对阶梯电价的调节,进一步降低电采暖峰谷时间段的电费方面

为推动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我区先后制定了目录销售电价和市场化专项交易等2种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根据不同用电时间执行相应的峰谷电价,电供暖成本明显降低。一是2002年开始实行的电采暖目录销售电价为:高峰(4个小时)0.575/千瓦时、平段(10个小时)0.395/千瓦时、低谷(10个小时)0.313/千瓦时。二是按照201710月《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自20181月起,对涉及居民供暖的用电,通过新能源专项市场化交易组织,到户电价由交易上网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同时,为推广储热式电锅炉充分利用谷段富裕电能,明确规定将谷段时间延长至12小时,并对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具体为中式电供暖和分散式电供暖交易输配电价平段(12小时)分别为0.18/千瓦时0.224/千瓦时;谷段12小时)分别为0.09/千瓦时和0.112/千瓦时。目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要求对单独报装的涉及居民电采暖的用户执行相应的电采暖电价。下一步,按照国家“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价改革相关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将积极会同工信、能监、电力交易机构等相关单位,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区电供暖用电市场化交易电价机制,促进电气化新疆工作的顺利实施。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电采暖产品实行3C认证、节能认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继续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保等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3C认证产品质量监管,为百姓安全保驾护航。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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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靳军(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9912849272